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次数: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高教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教项目旨在鼓励资助我校教职员工立足学校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需要,研究解决制约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事关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为学校宏观决策、战略规划和科学管理提供依据,同时为更高层次的高教研究项目申报、成果交流及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第三条  高教项目按校级项目对待,其立项、实施及日常管理由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以下简称“发规处”)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高教项目以招标课题为主、自选课题为辅的方式申报,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审”的程序,依据“重点支持、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立项,一般每年评审一次。

  高教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项目选题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在当年项目选题指南确定的范围内。

2.申人应是我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时,其项目组成员中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能负责组织或指导项目的实施对学校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研究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方案设计合理,有一定的创新性,有明确的预期成果。

4.研究基础厚实,研究团队合理。

5.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决策咨询或推广价值,论研究有新突破、实践探索有新途径,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项高教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高教项目的申报;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2项高教项目申报;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能参与或申报高教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学校征集选题,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公布项目选题指南

2.申请人填写《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发规处。

3.发规处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查。

4.发规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选题建议被列入项目选题指南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5.发规处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确定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发文公布。项目立项时间自立项结果公布之日的下个月份算起。

第八条  事关重大、对学校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学校可委托相关人员进行研究。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高教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每年立项10项左右,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度调整。为突出时效性,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学校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研究周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立项半年后,项目主持人应按时提交《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发规处。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他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延期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前三个月向发规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不能多次延期、更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拨专款资助项目研究,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10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每项4000元。资助额度可根据每年预算情况做出适度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批下拨,项目立项后先拨付项目经费的50%;待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的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主持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的结题形式主要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项目主持人向发规处申请结题验收。

1.已经完成《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申请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后的形式相符。

2.至少有一篇阶段性或终期研究报告摘要刊登在安徽工程大学《高教研究动态》上。

3.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一般应为被学校采纳并形成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或者实施方案等,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学校有关部门采用证明,并注明采用的内容、形式及价值。

第十八条  发规处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验收验收工作前两周内,项目主持人须向发规处提交《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研究咨询报告及采用证明和其他相关研究成果,由发规处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不予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准予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人需向发规处提出书面报告,制定延期研究方案,研究同意后可延期结题,延期不超过一年。延期结题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撤销该项目,项目主持人退回全部资助经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教项目。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将从结题评审优秀的项目主持人中遴选高等教育研究所特约研究员,颁发聘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工程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发规字〔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