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教职工加班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班原则
1.坚持严控原则:为保护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应从严控制加班,教职工应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
2.坚持必需原则:加班应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或部门安排的突击性、时效性工作或专项工作,需要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及晚间继续进行的工作。
3.坚持审批原则:加班由科长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处长批准,办公室事后核实。
二、加班事由
加班应以学校或部门工作需要为前提,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得计算为加班。
属下列情形者,可按加班处理:
1.为完成上级布置的全局性、全校性重要临时任务,且时间紧迫必须加班完成的;
2.属学校组织或委托的重要临时性任务,必须用正常上班以外时间完成的;
3.其他特殊事由,由处长办公会研究认定为加班的。
三、加班时间及劳务费发放
教职工加班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安徽工程大学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的通知》执行。
1.学术性、专业性评审、鉴定、论证等,每人一天400元;
2.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工作加班等,每人一天300元;
3.维稳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等,每人一天100元;
4.其他未尽相关工作的劳务费,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为加班劳务费发放上限,处长办公会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确定标准,在限额内发放。
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